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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抗辩事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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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20 · 5350人看过
导读:1、无过失抗辩一般来讲,被诉侵权行为人既无侵害的故意,也无过失而造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2、共同侵权行为抗辩。3、合理法定使用合理法定使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有关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
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抗辩事由是什么

在涉嫌对他人音乐作品著作权构成侵权的时候,当事人可以看看自己是否有抗辩事由,如果有的话,那么就可以对抗对方主张的构成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侵权。那到底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抗辩事由是什么?律图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抗辩事由是什么

1、无过失抗辩

一般来讲,被诉侵权行为人既无侵害的故意,也无过失而造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如采用的作品已经进入公知领域部享有著作权,如侵权人本身不具有过错。根据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在侵权人不知或者不应知自己的行为属侵权行为时,可以责令行为人返还所得利润或支付法定赔偿额,或者二者并处。这是不当得利所形成的民事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抗辩

音乐著作权案件中,著作权所包含的各项权利,都有独立的权利内涵,在此过程中虽然每一个权利都可以独立成为一个权利请求,但音乐著作权侵权往往是因多数人在不同的阶段所形成的侵权行为。这些主体的行为具有客观关联性,主观方面具有故意,应当共同承担连带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合理法定使用

合理法定使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有关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

二、侵犯音乐版权承担什么责任

(一)复制发行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依据著作权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依靠国家强制力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不法行为人承担以弥补和补偿侵权损害为目的法律责任。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形式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

3、赔偿损失。主要适用于对著作财产权的侵犯。但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不足以平复权利人损害与制裁不法行为人的,也可以适用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院在审判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除了可以判令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以对侵权人进行民事制裁。民事制裁的形式有罚款、收缴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等。

(二)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还可以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这种行政处罚实际上是由行政机关对侵权人追究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方式有: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和罚款。

近年来因为音乐著作权侵权纠纷而受到广泛关注的案件不少,但是著作权人能获得的赔偿却不多,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都是因为侵权人具有抗辩事由。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这样的事件,可以先咨询一下律图的在线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你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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