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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善意取得可以吗

时间:2024-06-29 21:25:44 浏览:2054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时可以通过善意取得的。

宅基地使用权善意取得可以吗

我们都知道,农民只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对宅基地是不可以进行买卖等交易的,但是有的人就想,宅基地既然不可以买卖,那么通过善意取得这种行为能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吗?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善意取得这个问题,律图小编来跟大家聊聊。

一、宅基地使用权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是抵押权 、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时可以通过善意取得的。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有哪些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三、认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注意什么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由上可知,宅基地使用权善意取得是可以的,但是不可以把宅基地拿来进行买卖等交易,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我们还要注意,如果农民的房屋被征收,那么宅基地的补偿费是归集体所有,农民只获得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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