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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共有么?使用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时间:2024-07-01 20:57:21 浏览:4526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2、收益和处分。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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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我国集体中的农民对于分配给自己用于建造自住房屋的土地拥有的使用这一块土地的有关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主体只能是农村经济成员。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共有么这个问题很多人都不甚了解,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能解决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共有么?这一问题。

一、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即一家一户的农户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共有么?通过阅读,我们可以看出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有很多权利,其中包括使用权。我们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共有么这一问题就可以得到解答,宅基地使用权人并不是共有的。是一个家庭的独占性的权利,但是在家庭中是共有关系。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学习,相信我们已经对有关的规定有所了解,如果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相关权利义务有关方面还有不了解的地方,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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