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经过公证以后有什么效力?与不公证有什么区别?公证遗嘱有必要吗?设立遗嘱是很多老人为了防止子女因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的一个有效解决方式,设立遗嘱的时候就涉及到是否选择公证的问题,下面,律图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公证遗嘱的效力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公证遗嘱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二、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这一规定,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均未办理公证应以最后遗嘱为准
但是数份遗嘱中,如果有一份办理了公证,不论前后,应以公证遗嘱为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三、公证遗嘱规定的法律渊源
《民法典》这一规定,确定了公证遗嘱在几种遗嘱中的最高效力,但同时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形:被继承人立了公证遗嘱之后,处分财产的意愿发生了变化,但又没有或情况不允许再次办理公证遗嘱,改变之前的公证遗嘱内容,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最后遗嘱。
《民法典》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公证遗嘱的合法性可以得到保障。和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因为有公证员的流程把关,对内容的合法审查,遗嘱内容更规范、遗嘱形式合法无暇疵。如果一刀切,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很多老人写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既没有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的参与,也没有公证人员的把关,遗嘱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文字表述不严谨,可能引发更大的麻烦,一场遗产继承诉讼不可避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综上,公证遗嘱在所有遗嘱形式当中效力最高,为避免继承纠纷,可以选择将遗嘱进行公证,如果要变更撤销公证遗嘱,需要到公证处再次进行公证。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公证遗嘱的效力相关知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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