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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夫妻的共同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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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10 · 5307人看过
导读:1、共同共有。夫妻双方不分份额地享有和行使房屋所有权,包括: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或双方购置、自建、交换的房产,以及继承所得的房产,而且双方没有明确规定的。2、按份共有。夫妻双方按确定份额对房产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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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哪些属于夫妻的共同房产在以前的法律规定中是比较模糊单一的,以致在离婚的时候会经常出现夫妻双方为了房产扯皮的情形,现在新的民法典有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吧。

一、哪些属于夫妻的共同房产

所谓夫妻共同房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即从男女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婚后以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和财产购买所得的房产。需注意的是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或者夫妻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均属于夫妻共同房产。

2、婚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房产,但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二、离婚时如何处理共同房产

法院在处理离婚时共同房产一般坚持男女平等分配,同时照顾、保护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具体有如下规定:

1、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妻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双方对夫妻共同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一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

5、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实践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很重要的。毕竟,夫妻要是离婚的话,只能对其中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进行分割。至于哪些属于夫妻的共同房产?律图小编也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要是不清楚具体该如何分割,不妨咨询一下律图的淄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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