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言辞证据规则到底是什么
(一)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项原则,因二者均以有关诉讼主体出席法庭为先决条件,紧密联系,理论上合称为直接言词原则。
(二)所谓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直接原则又可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前者的含义是,法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如果上述人员不在场,不得进行法庭审理。否则,审判活动无效。在这一意义上,直接审理原则也称为在场原则。直接采证原则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能由他人代为实施,而且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将未经当庭亲自听证和查证的证据加以采纳,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
(三)所谓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包括控辩双方要以口头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论,证人、鉴定人要口头作证或陈述,法官要以口头的形式进行询问调查。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凡是未经口头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采纳。
(四)直接言词原则,是诉讼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它直接涉及到对证据的调查与采纳以及对证据的判断问题。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审理原则与言词审理原则的合称。对直接审理原则的理解主要把握三个要点:
1、在场原则,即在法官开庭审判时,被告人、检察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庭参加审判;
2、直接采证原则,即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进行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证据只有经过法官以直接采证方式获得,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3、采纳原始证据原则,即要求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或作出裁判必须直接以原始证据为依据。传来证据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准许采纳。
从上述我们很容易发现,直接言辞证据规则是法院开庭的一个特殊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法官可以很容易的掌握住案件本身的发展。并且行使直接言辞证据规则的步骤也特别的简单。只需要法官亲自在场,听取证人和当事人的口述。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唐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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