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偿遗产债务应优先于遗赠,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1、清偿遗产债务应优先于遗赠
遗赠是被继承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死后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
所谓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即是在被继承人负有遗产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债务,如留有剩余的遗产才执行遗赠。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继承人利用遗赠逃避债务。为此,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2、清偿遗产债务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此规定体现了养老育幼、保障残疾人生活的原则,不但遗嘱人立遗嘱、继承人分割遗产,而且清偿遗产债务都应当严格遵循这一原则。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明确指出: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有关规定清偿债务。
因此,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二、如何确定遗产债务清偿顺序?遗产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1、怎样确定遗产债务清偿顺序
遗产债务清偿顺序之确立,涉及继承人、遗产债务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保护。根据现代民法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原则。确立遗产债务清偿的顺序必须综合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遗产债务发生的时间;二是遗产债务的性质和目的。
2、遗产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我国1985年《继承法》第19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第33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嘱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第34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可见,对于遗产债务清偿,该法确立了以下三个规则:
(1)遗产债务只能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进行有限清偿;
(2)清偿税款和债务的顺序优先于遗赠;
(3)遗嘱处分遗产必须为特定的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遗份。
综上所述,针对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其也要享受之前的债权,并承担遗留下来的债务。在有关债权债务承继情况说明中,要写清债权方式,债务人情况及债务金额等内容。继承人应该以拿到的遗产优先偿还债务,具体如何处理,可以和原来债权人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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