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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违约金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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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29 · 13828人看过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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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后与劳动者约定的最长服务期限。在具体进行服务期约定的时候,当事人一定要记得就违约金做出约定。那到底这个服务期违约金如何约定呢?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服务期违约金如何约定

第一,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体现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

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约定服务期后解除合同违约吗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有一定的关联但也有本质区别。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但服务期协议仍然在有效期内的话,劳动者应当继续为用人单位服务至服务期期限届满之日止。

劳动者在服务期协议届满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里的解除劳动关系包括几种情况:1、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2、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对无法继续履行的服务期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中并不包括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款。除此之外,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通过上述两个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很明确的看出,如果处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无论是自己提出离职还是被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服务期协议的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就服务期约定违约金。通过专项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投入并导致劳动者获得利益。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大体平衡双方利益。但是约定违约金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约定。约定服务期之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服务期违约责任,但是试用期内的不需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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