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的部门法一直在不断修缮过程中,《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的法律也不例外。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审议,2011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行。每部法律在正式实行之前都必须通过几次审议,那么,刑法修正案八二审有何变化呢?律图小编为您答疑解惑。
一、一审
8月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增危险驾驶罪、恶意欠薪罪和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等罪名。其中“危险驾驶罪”引起广泛关注,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二审
二审草案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修改是,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因醉驾、飙车引起的恶性事故不断发生,而按现行刑法,醉驾、飙车这类高度危险行为,如无危险后果发生将不会被追究刑责治罪,将“危险驾驶”入罪有助于加大威慑。
此外,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还加重了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处罚,提高了刑期。
此前的草案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审的草案提到了处罚力度,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此外,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还增加了有关食品安全犯罪有关的条文。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与《食品安全法》作出了衔接,增列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刑法修正案八二审的变化,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诸如醉驾、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处罚力度,还更加注重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需要注意的是,现今我们适用的刑法是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前后两部修正案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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