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与承诺的区别有哪些?
1、概念不同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a.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1)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b.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3、生效不同
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4、撤回、撤销不同
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
a、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b、承诺没有撤销制度;承诺一旦到达即生效,合同成立。撤销要约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①要约人明确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
二、承诺撤回的条件有哪些?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将已经发出的承诺,在到达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按照此规定,承诺撤回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迟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承诺仍然有效。
1、撤回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2、在承诺撤回通知的时间上,一般来说,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所以,合同法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防止承诺生效的效果。
综上所述,关于要约与承诺的区别,我们要注意,他们的意思表示要件是不同的,而且,生效不同也是不同的。另外,我们要注意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但是承诺是可以撤回不可以撤销的,而且,承诺的撤销也是需要满足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要约人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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