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际法的分类
广义的知识产权分类也就是根据国际法的分类,主要是根据WIPO《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如下8类: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中发明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权利。 (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由于发现本身不能在工农业生产中直接应用,即不具有财产性质,许多国家不把它作为知识产权的对象,只是民事权利关系对象,承认和保护其发现者的人身权和获得物质与精神奖励的权利,迄今为止,世界所有国家与条约都不承认科学发现的知识客体的地位。
二、根据国内法的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对知识产权的规定如下: 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由以上法条可知,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或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以上内容,讲述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关于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种类标准。在这里提出这些标准,不仅在于提醒那些没有知识产权的的所有人忽略自己财产,还在于警告那些以为中国法律漏洞,随意遣返别人的IP的人,考虑一下自己违法成本的巨大,难以支付。知识产权的种类总结里有助于我们考虑更好的知识产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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