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部门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 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 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 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 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 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单纯医疗问题向社会问题升级患者和医务人员对医疗处理、疾病转归、难以预料的并发症及医疗意外差错认知不同,医疗纠纷投诉产生后,问题在没有找对正确的投诉部门的情况下,那么矛头集中指向医院,本可以通过沟通、解释,甚至补偿的办法化解的矛盾不断升级,造成更大的损失了
事情准备
首先,复印和封存有关物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明文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为了避免医院修改病例和更换药品,患者或患者家属一旦认为发生了医疗事故,就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要求封存有关物证,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还应要求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交由医疗机构保管,待鉴定或法院诉讼时共同开启。
其次,把医疗纠纷诉诸法院之前,最好咨询有关的医学专家,避免浪费维权成本。医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在纠纷中患者很难把握医院的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目前患者乱投诉的例子很多。据周宇君介绍,启动医疗鉴定和诉讼程序花费很大,目前在我国一般第一次鉴定的费用是2000元到10000元,而重新鉴定的费用会更高,法律诉讼阶段还要有相应的代理费等。
最后,患者或患者家属应注意保留与院方就医疗纠纷发生争议时的谈话内容,以补充自己的维权证据。
在就医过程中如果你对自己的治疗结果不满意,因此我们律图提醒患者及其家属在医患纠纷投诉前需做好三个准备: 首先,复印和封存有关物证然后我们才能去医疗部门投诉。然后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明文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等材料。然后去咨询有关专家,保留医院和患者的谈话证据,再去医疗纠纷投诉部门才能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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