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判决的八条裁判规则是什么
1、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债务是否清偿负举证责任
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到期债务是否清偿及以何种方式清偿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约定,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债权人仍有权行使代位权。
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务人债务到期后,对到期次债务的展期行为无效。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4、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
代位权诉讼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即丧失了主动处分次债权的权利,次债务人如果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
5、次债务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次债务额如何认定
代位权行使不一定要经过诉讼、仲裁,只要是明确的债权即可,次债务人拒不举证时,由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6、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
在债务人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所签合同无效,以行使代位权。
7、代位权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因双方实际抵扣行为而消灭的情况下,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8、债务人享有确定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立前提
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不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不应支持。
通过上述文章,想必大家已经了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代位权判决纠纷案件的八条裁判规则,八条原则主要包括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债务是否清偿负举证责任、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等等。小编还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的,以后我们遇到这种案件的时候也不会束手无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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