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撤诉的后果
1、撤诉申请被法庭裁定准许后,诉讼即告终结,亦即终结审判程序。
撤诉本身也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中的一种重要的结案方式。而且从服判息讼,构建社会和谐的视角来看,撤诉的社会效果似乎仅次于调解。
2、在诉讼程序上视为从未起诉,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则原告仍有权再次起诉或者上诉。
因为撤诉仅仅是在程序上予以终结,对原、被告、第三人,或者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所诉争事实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并未作实质性处理,故原告或上诉人所撤回的也只是起诉或上诉的的诉讼权利而已,并不是放弃其实体权利,原告在撤诉后一定期间内可以随时起诉(婚姻案件法律规定如无特别情况,原告撤诉后在六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属于例外),亦不违反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3、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司法实践乃至于法律学界仍有不少争议。通说认为,撤诉也是起诉的一种,是当事人行使诉权,主张民事实体权利的一种方式,既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中有起诉,那么撤诉亦不能例外,不能仅仅将撤诉理解为“视为从未起诉”,从而造成本来时效中断而可以支持的案件而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造成错误的裁判。《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民法通则》对当事人撤诉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没有明文规定,其他法律、司法解释也未予以明确。但是,在某些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案件受理后,经过法官的庭前工作或者当事人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在开庭宣判之前原、被告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已经达成协议,或者已经按照该协议履行了义务,但法院却按撤诉来终结案件。这种做法不仅混淆了撤诉与调解结案的界限,而且使原告客观上否定了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同时也把已经达成的协议或者已经实现了的诉讼请求给否定了。这是自互矛盾的结案形式,在实践中应给予坚决杜绝。
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事实体权利,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但是民事诉讼撤诉同时是一件严肃的法律行为,不能根据原告被告双方的行为任意决定。通过上述文章,相信大家对民事撤诉的后果已经有了一定了解。现实生活中我们要尽量做到能处理的事情尽量处理,处理不了的事情求助司法机关。不要随意的提起诉讼或者撤回诉讼,要对自己的行为慎重考虑,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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