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损伤参与度与赔偿关系是怎样的?
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是采用五等级法对患者所诉医疗损害中医疗过错行为进行参与度评定,具体为:
1、医疗过错参与度100%。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完全属于医疗过错所致,与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无关联,法学上为必然因果关系,也叫直接因果关系;
2、医疗过错参与度75%。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医疗过错所致,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增加了所诉医疗损害出现的可能性。法学上为相当因果关系。
3、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0%。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是医疗过错和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为共同作用所致结果,且双方的作用强度难以区分,即出现所谓“原因竞争”,法学上为素因竞和之因果关系;
4、医疗过错参与度25%。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但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出现起到诱发、促进、加重等作用,法学上为事实之因果关系;
5、医疗差错参与为0%。所诉医疗损害完全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与医疗差错无关联或不存在医疗差错,法学上为无因果关系或无自然关联。
(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过错参与度、责任程度或原因力大小一直是审判实务中的斯芬克斯之谜。所谓过错参与度、责任程度或原因力大小,系同一概念,指医疗过失行为在人身损害全部应赔偿额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这个责任比例是在已经鉴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下,对医疗过失的赔偿比例作出的进一步限定。医学会的鉴定结论通常以责任程度如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对等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无责任来表述,非医学会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则往往以过错参与度或原因力大小来表述,这些机构通常会确定一个比较精确的比例范围,如30-40%,45-65%等等,有也不确定具体范围而以主要、次要、间接、直接因果关系等抽象用语表述的。不同的责任比例所导致的赔偿额可能天差地别,
(二)有关责任程度、过错参与度或原因力大小的判断权一直为医学会及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等鉴定机构掌握,法院也习惯于将这一问题视为审理中的事实问题、专门性问题而交由鉴定机构判断。法院判决往往在鉴定机构所确定的责任范围中取舍一个中间值作为最终的医疗过失责任比例,很少有超过或低于鉴定机构所确定的范围。如果审判过程中委托的鉴定结论对责任程度或原因力大小划分不明或存在多个鉴定互相矛盾的情况,则法官也不敢自由裁量而是继续将这一问题提交鉴定机构以寻求一个新的最终的责任比例。
(三)过错参与度、责任程度或原因力大小本质上是法律问题,是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事实问题解决后,为限制赔偿范围而提出的法律问题。限制赔偿的基本理由是患者存在自身疾病或自甘风险,不能由医方无限制赔偿。但是,在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如何对自身疾病或自甘风险进行法律上的赔偿限制,完全是法的价值评判问题,不是事实、专业性问题,完全可以、也应当由法官根据逻辑与经验法则进行法律技术推演,不应交由鉴定机构直接评判,更不能以鉴代判。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医疗过错损伤参与度与赔偿关系是怎样的具体介绍,通过了解可知医疗过错参与度分为四种情况,每一种情况所对应的赔偿标准都是不同的,单方面而言,参与度越高,可能相应的赔偿责任就会越大。但是实际中还要考虑其他的情况,并不能作为唯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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