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办法
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并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发生。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校外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
如果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就应根据学校在安全保护方面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机率,学校就应当为受害学生向第三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学校不能以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责。
3、对于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学校作为学校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因此类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并且学校必须就管理上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于承担责任。学校管理上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应考虑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习惯中有关确保人身安全的具体规定和技术要求。
二、责任划分
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和在校学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事故。由此可见,校园伤害事故既非单纯的时间概念,也非单纯的地域概念,学生伤害行为或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期间和地域内才能构成校园伤害事故。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校园伤害事故大致可归为两类: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只有在责任事故中,学校才有责任可言。
其实在大家的日常生活中遇到民事诉讼案件是常有的事情,毕竟民法本身管理的便是与公民人身、生活最为密切的部分,所以在学校里遇到民事诉讼案件也并不是一件奇怪的事情。发生学校里民事诉讼案件如何处理?很简单,按照民事诉讼相关程序走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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