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子女抚养 > 离婚孩子的抚养给男方给予抚养费的原则是什么?

离婚孩子的抚养给男方给予抚养费的原则是什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24 · 4694人看过
导读:我国《婚姻法》在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在父母离婚后,受伤害最大的往往是未成年子女。

{ArticleTitle}

拥有孩子的抚养权并不代表着需要支付孩子的高额生活费用,因为对另一方来说也是有一定责任的,虽说没能够拥有孩子的抚养权,但孩子的生活、教育对方也是需要给予一定费用的,同时对方对孩子也有一定的探视权。那离婚孩子抚养给男方的话女方确定抚养费的原则是什么呢?

一、确定小孩抚养费支付数额的一般原则

1、子女的实际需要原则

我国《婚姻法》在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在父母离婚后,受伤害最大的往往是未成年子女。因此,在离婚诉讼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时,法官一般会优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同时还会参照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避免在父母离婚以后子女的生活质量明显下降。

2、尊重父母共同意愿并法院适当调整原则

父母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父母经平等协商,可就抚养费的多少、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等协商达成协议,如果该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法院一般应予准许。但由于抚养费协议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在父母达成一致协议的基础上,法院仍具有审核的义务,如果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明显过低,子女的基本生活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或协议有其他不利于子女的,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两种抚养费的具体计算方法,分“有固定收入的”和“无固定收入的”两种情况。然而,上述抚养费的计算方法应受“子女的实际需要”原则的制约,因为未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所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只要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即可,如果支付能力有余,可以适当提高抚养标准,这也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但是,所提高的标准不应没有限度。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收入畸高,另一方在抚养子女时便会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计算方法,按照对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计算抚养费,这样一来抚养费的计算数额可能达到月几十万、上百万元,远远超出子女生活的实际需要。法院在审理抚养费案件时,对上述情况一般不会支持,因为它偏离了抚养费的立法理念。

抚养费的确定也是离婚纠纷中常常出现争辩的内容,因为一方没有能够拥有孩子的抚养权,所以会对抚养费有一定的心理阴影,认为自身不用给过多的抚养费,另一方会认为没有抚养就应该给予更多的抚养费,不过抚养费内容法院会根据双方情况进行判定。离婚孩子的抚养给男方后,女方需要给予的抚养费要根据双方的意愿以及法院的判决来决定。

网站地图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延伸阅读:

更多#子女抚养相关

  • 309次阅读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024-09-05 976次阅读
  • 2024.02.24 1205次阅读
  • 318次阅读
  •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2024-10-25 1116次阅读
  • 2024.02.23 1345次阅读
  • 467次阅读
  • 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年满18周岁的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3、父母应当负担虽年满18周岁,但是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育费。
    2024-05-21 1071次阅读
  • 2024.03.03 1668次阅读
  • 495次阅读
加载更多
更多

子女抚养最新文章

遇到子女抚养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