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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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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20 · 4170人看过
导读:交通安全法中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量刑标准非常严格,不要因为您的一时胆怯,或一时兴起,不报或谎报交通事故,这样做造成的后果,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的,要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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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是我们都不想发生的,可若是发生了安全事故我们就需要知道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权益。通常向公安机关报案,让他们去调查,还自己一个公道。如果是自己犯错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是很大罪的,我们一起看看量刑标准。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使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一下的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b、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c、其他严重的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涉及的有关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罚。

总的来说,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有两种情节,一种情节严重,一种情节轻微。若是造成严重后果隐瞒不报,法院会根据刑法进行处罚。在交通安全事故中,如果是自己的责任,最好尽快到当地的公安局阐明责任归属,以求得好的解决方式。以上的量刑标准,大家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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