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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的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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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08 · 4636人看过
导读:按照《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先履行抗辩权的要求有哪些?

不论是行使什么权力,大都会有一定的要求,先履行抗辩权也不例外。但是,也有很多人不太了解先履行抗辩权的要求有哪些,甚至认为没有要求,任何情况都适用。为了避免有这种错误的认识,本文就为大家详细陈述一下先履行抗辩权的要求有哪些,只有了解相关内容,才能更好的使用这项权利。

根据大多数大陆法系合同法的理论,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二)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有些合同如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则一般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按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⑤其他情形。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由上面的文章我们可以知道,先履行抗辩权的要求有哪些这个问题还是比较简单的,大致可以确定为就四个方面,如果有打算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朋友可以认真的读一下上面的文章,了解一下具体要求。为更好的使用先履行抗辩权作出准备,以免浪费时间的同时,耽误事件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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