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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提供担保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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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01 · 8470人看过
导读: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不安抗辩权提供担保的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作为抗辩权的一种能够给我们提供保护,能够维护我们自身的合同权益,如果在生活中遇到合同协议书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内容的话,我们就能够通过抗辩权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可是抗辩权的内容相对复杂,所以对此有很多人都不大了解,那不安抗辩权提供担保的条件是什么呢?

不安抗辩权提供担保的条件是什么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之规定。

还有多种抗辩权的情形和涉及到的内容,这些抗辩权内容都是需要我们去了解的,根据不同的情况使用不同的抗辩权内容来解决自身遇到的问题,当然,如果对此没有明确的区分而遇到问题的话,可以直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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