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会由于各种的原因,选择兼职的工作。但是,在兼职的时候有些大学生就会由于工作原因导致自己权益受损。在校生为了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向用人单位寻求解决办法,需要用人单位提供一定的补偿。可用人单位却以双方没有劳动关系的理由拒绝在校生。那么,在校生可否建立劳动关系?
在校生可否建立劳动关系
大学生主要是全日制学校的大学生,除极个别例外情况,基本上已经年满16周岁,特别是大三大四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们,由于社会需求、个人发展、就业压力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离校之前就已经入职用人单位的情况屡见不鲜。我们国家对劳动者具有特殊的保护,此类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都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这些身份特殊(全日制在校生、未取得毕业证书、身份仍然是学生)的大学生是否能够成为《劳动合同》主体?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是否能够成为真正的劳动者呢?
此前一个时期,一度有这样以讹传讹的说法:根据《劳动法》规定,未毕业的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其不是劳动者。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其与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劳动局是不处理的等等。
之所以说这是一个错误的说法,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认识:
其一,《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或者“未毕业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诸如此类的条款。
其二,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年满16周岁就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业年龄,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并不必然就是《劳动法》排除适用的对象。
其三,即便是《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也并未否认在校生成为劳动者,该规定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显而易见,此规定仅仅适用于“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的特殊条件,对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固定劳动关系的在校生而言,不应适用这一规定。
认定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在校生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年满16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仅规定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他们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纵观目前我国所有法律法规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在校生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我国法律为了保护在校生的劳动权益,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在校生可否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只要在校生满足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校生就可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在校生在进行兼职的之前,就应该和用人单位确立好劳动关系,避免在发生问题的时候得不到用人单位的权益保护。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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