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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还需要支付离婚二孩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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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13 · 10226人看过
导读:再婚后给付义务的一方还是需要支付离婚二孩抚养费直到子女成年以后,但是如果是抚养方的新伴侣愿意承担孩子抚养费的情况,给付义务方可以减少或者免除抚养费数额。离婚后,双方都会出现不同的情况,对于抚养费的问题也会随父母双方的承担能力和婚姻变化产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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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离婚的双方,仍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找到自己最合适的那个人之后,很多人会选择再婚。这样也伴随着更多的问题,尤其是关于离婚二孩,开始新一段婚姻还是需要解决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那么再婚后还需要支付离婚二孩抚养费吗?下面资料将给出答案。

一、再婚后需要支付离婚二孩抚养费吗

以前双方约定的抚养费应该继续支付,至少要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成年以后。 因为作为子女的亲生父母,有对子女抚养的责任和义务,这是法定的,依据《民法典》规定,不会因为父母离婚或再婚而终止抚养权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子女监护人)即使再婚,另一方同样要照常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离婚诉讼中,孩子的抚养权的确定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来确定。如果孩子跟随您更有利孩子成长,则法院会将孩子判归您所有。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标准为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孩子的探望权,另外一方应当协助。

二、关于离婚抚养费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085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时,以离婚夫妻双方的自愿协商为首选,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在审判实践中,对非直接抚养方承担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问题处理时要注意下列问题:

1.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标准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一、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人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

(2)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民法典》第1085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变更。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子女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增加抚养费,给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据实际负担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父母要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的情况一般有:

(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且有抚养能力;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没有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能力,则应当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

所以说,再婚是否需要支付离婚二孩抚养费吗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知道,再婚后给付义务的一方还是需要支付离婚二孩抚养费直到子女成年以后,但是如果是抚养方的新伴侣愿意承担孩子抚养费的情况,给付义务方可以减少或者免除抚养费数额。离婚后,双方都会出现不同的情况,对于抚养费的问题也会随父母双方的承担能力和婚姻变化产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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