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离婚探视权的规定
1、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第1086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第1086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利。
5、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二、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
1、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2、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3、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探视权的方式。
4、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
在于给孩子营造一个较为良好的成长环境,保障其能健康的成长。夫妻双方在协议探视权的行使时,需要参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拒绝对方探视孩子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对方可以与其进行交涉,或者直接请求法院进行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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