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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超载处罚条例新修改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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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08 · 5235人看过
导读:此次修法修正案九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将按照刑法第133条处罚。按照相关规定,校车中巴车超载50%,司机扣6分罚款500元的处罚。
校车超载处罚条例新修改如何?

学生是未来国家的栋梁,是国家培育的人才主要来源,学生的安危不仅关系到个人以及一个家庭的幸福而且还关乎一个国家的未来,如今校车屡屡出现不安全事件,引发社会大众的广泛讨论,校车本应是为学生以及学生家长提供便捷之物,如今却常因为超载而引发交通安全问题,针对这一点国家也出台了相关处罚规定。那么校车超载处罚条例新修改得如何呢?

校车超载处罚条例

此次修法修正案九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将按照刑法第133条处罚。

按照相关规定,校车中巴车超载50%,司机扣6分罚款500元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车辆超载,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根据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不是超载而定。按照保监会原颁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中的第25条规定: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 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不履行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由于没有明确超载和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又没有将因超载而发生的事故列为责任免除的范围,因此发生了不少保险纠纷。超载可以拒赔,但超载并不是一个可以拒赔的万能理由。若是行人违规在先,事故主要责任方是为了避让行人才导致事故发生。超载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从以上处罚条例看来,国家针对校车超载可是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对于校车司机的责任认定也比较清楚,可以有效减少因校车司机超载而产生的交通事故问题,但是校车超载和保险公司赔偿的责任仍然不是很清晰,这也是我国法律需要进行进一步修改的不足之处。以上就是关于校车超载处罚条例的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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