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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外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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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15 · 7038人看过
导读:1、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考核达到标准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按核定的标准减收10%至30%的土地使用费。2、 种植、养殖业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3、土地使用费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变。五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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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清楚我国的土地是国有,但是很多人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对土地具有支配的权利,而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会有企业使用大量的土地,因此在使用土地的时候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税务要依据相关法律进行,那北京外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北京对外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第二条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包括集体所有土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经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均按照本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

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经营期内向地方政府缴纳的用地费,不包括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第十一条规定:“依法租赁土地和租赁房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承租方或由租赁合同规定的一方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3号)的规定,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

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企业都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税务要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税相关条例来缴纳,而对于外资企业有特殊的规定,缴纳的规定与国内企业有所不同,来保障市场的正常发展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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