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厂房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时间:2024-07-12 03: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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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是需要缴纳一定的税额的,不同地方的基本民情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故而各地的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标准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的。各地相关国家机关需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适宜于本地的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标准,绍兴市也不例外,根据绍兴市相关国家机制定的规范,绍兴厂房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一、绍兴厂房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满足“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的需要,对我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含房地产企业)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1、4季度的纳税申报期限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4季度的纳税申报期限调整为1至11月30日。
2、开始的纳税申报期限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开始,调整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
3、按照房屋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纳税申报期保持不变。
本公告《关于调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07〕57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越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有关纳税期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10月8日
二、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计税方法公式应缴纳税款=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所占用土地对应的等级税额标准。
然后再带齐相关材料到相关国家机关进行纳税,对于不按照既定的标准纳税的情形,经相关人士举报,或者是被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一经核实,相关民事主体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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