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农村进城务工的农民很多,导致不少宅基地闲置。按照政策规定,同属一个村的村民之间可以买卖宅基地,这是国家允许的。双方确定买卖意向后,要签署一份合同,这样以后发生纠纷,也有解决的依据。那么,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范本是怎样的?下面小编通过一篇范文告诉大家。
一、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1、宅基地坐落、面积
甲方将拆迁所得的坐落于某某镇某某三期内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具体位置编号和面积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竞买或摸号后确定。
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归乙方享有。
2、转让金额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5万元。
3、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在甲方原房屋拆除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万元,余款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交付给乙方后3日内付清。
4、房产归属
(1)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归乙方所有。
(2)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转让款25万元,并偿付违约金25万元,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房地产增值部分);如乙方反悔,则已付的土地转让款作为违约金偿付给甲方。
6、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7、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8、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转让方:
受让方
二、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
《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
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是,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
如果宅基地数量超标,以后进行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超过部分需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买卖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双方经村委会批准后,方可以继续操作。在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范本中,要写清宅基地坐落、面积,买卖成交金额、价款支付方式及房屋过户等事项。在签署好买卖合同后,双方下一步就要办理宅基地过户手续了,这要到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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