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信息登记错误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如何办理
时间:2024-06-19 06: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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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婚姻关系中,可能由于机关存在某些漏洞,导致个人婚姻信息录入错误,也有他人冒用身份重婚的现象,这就触犯到婚姻法的相关条例,对于身份登记错误的是可以选择撤销婚姻的,那么身份信息登记错误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如何办理呢?我们通过下文了解。
一、身份信息登记错误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如何办理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可。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可撤销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所以,我们可以知道身份信息登记错误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如何办理的相关程序,当我们发现在婚姻关系中属于可撤销婚姻的,一定要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自己处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中,日后也不会处于境地两难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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