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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监护人资格的恢复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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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23 · 8209人看过
导读:监护人一般是指法律指定或者他人委托别人照看这些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以及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受委托方被称作监护人。监护人是合法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原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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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监护人资格的恢复需要哪些条件?

第三十五条 原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监护关系同时终止。根据上述草案规定,确有悔改情形的原监护人可申请恢复监护资格,其中对确有悔改情形怎么认定是关键点。

二、哪几类人不能恢复监护人资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2、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3、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根据意见,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四、哪些人可以成为监护人?

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综上所述,监护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产生,一般来讲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以及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应该设置监护人。监护人通常是父母、亲属或者朋友等等。民法总则监护人资格的恢复需要哪些条件?被撤销监护资格的自然人,确实有悔过情形的,经法院批准可以恢复监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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