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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59条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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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25 · 18734人看过
导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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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正式施行,我国的民事活动、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都在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约束。除此以外,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有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诉讼时不一样的,并且也有成立条件,在159条中就有规定。下面律图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的就是民法典159条的内容是什么?

一、民法典159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民事诉讼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1、概念上的比较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行为。

民事诉讼行为是能民事诉讼法效果的行为。

(2)一切法律效力的发生,为法律所赋予。

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诉讼行为亦是如此。然而,对法律行为效力的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本质上是确认其中的亦是表示内容的效力,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思设定民法上的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行为则不同,尽管一些诉讼行为具有依主体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双方诉讼权利义务的性质,如诉讼管辖协议,但就其整体而论,意思表示设立权利义务并不是一般特征。因此,是否建立在意识表示基础上,成为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

2、理论上的比较

(1)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不同特性

第一,法律行为具有表意性,民事诉讼行为不具有表意性。

第二,法律行为具有设权性,民事诉讼行为不具有设权性。法律行为可按照自我意志在当事人之间设立民法上的权利义务,法律赋予其效力。

(2)民事诉讼行为的成立要件上不同于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基于意思表示,这一点比民事诉讼行为的成立复杂。在意思表示中,目的意识、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的欠缺均能导致法律行为的不成立。

(3)民事诉讼行为的生效要件上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有三个: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识表示自愿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诉讼行为的生效,没有统一规定,一些条款仅隐含此类内容。

(4)在对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控制方法上存在差异

民事法律行为因与意识表示密切相连,决定了法律对其采取特殊的控制方式。一方面,法律有必要对行为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责任后果等予以强制规定,使意思表示之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能根置于法治原则基础上,不至于被行为人滥用;另一方面,当意思表示出现瑕疵时,为确保意思尽可能地得到确认,充分实现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设置权利义务的目的,需要建立一些意思推定规范。

民事诉讼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决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在诉讼行为领域中的适用受到了极大限制;并且,受民事诉讼原则和立法精神的约束,诉讼进程被固定,行为行使受到限制,反映到法律制度中就是强行性规范的普遍存在,并对诉讼行为产生束缚。

我国民法典159就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规定,公民如果为了自己的不正当利益违法我国的法律的,都视为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关系的成立、关系的终止和变更等。大家其实在生活中,其实形成民事法律行为的现象还是比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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