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
对家庭财产、尤其是价值最大的房产权属认定较为复杂,要综合考虑的因素较多,房产购买时间是在婚前或者婚后,房产出资人是夫妻还是其父母,是单方父母还是双方父母,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一方还是双方名字等等,为此,有些夫妻觉得与其将来麻烦不如现在麻烦一点,现在办理房产公证将来就不会产生纠纷了。
一、婚姻中房产公证适用于哪些情况?
目前财产约定协议或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相对比较多的有三种情况:
1、以婚姻为目的,把男方或者女方个人财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类型的公证,以新婚夫妻占比较大,或者是在婚前。“来办这种公证的,一般办完双方是开开心心的。”公证员说。
2、夫妻结婚一段时间,将双方共同财产,转为男方或者女方一方财产。这种类型的公证,原因就比较多,“有一些是准备离婚了,为了分割财产;还有以购首套房目的;还有是为了做生意需要等等。还有一些就说是为了给对方一个安全感。”公证员说,准备离婚的在所有财产公证当中占比有四分之一左右,所以一般来做这种公证,双方脸色就不一定很好看了。
3、父母希望将财产约定为自己子女方财产,这种情况一般是父母全资购房,希望房产能归自己子女所有。这种类型的公证,一般都是父母来咨询的比较多。
二、婚姻财产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综上所述,婚姻中房产公证的适用情况比较多,主要还是看当事人的目的和出发点,一般原因为准备离婚或重大事项使用资金,而将共有财产公证为单方财产,还有父母出资赠与其子女的单方财产进行公证,尤其是再婚夫妻由于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较为复杂,更适用于财产公证,避免今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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