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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酒驾驶送检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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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08 · 10548人看过
导读:第四十七条 交通警察在接触、询问当事人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呼气有酒精气味或者精神恍惚的,其他当事人提出该当事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该当事人带至医疗机构抽血。
关于醉酒驾驶送检规定是怎样的

交警部门在执勤的过程当中,如果发现司机有酒味或者说精神恍惚的话,肯定要对司机进行酒精测量的。在测量的时候,酒精测量仪的测量结果是一个重要的依据。一般如果是酒驾标准的话,就按照酒精测量仪上的测量依据为准了。不过如果涉嫌醉驾的话,还要进一步检验。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关于醉酒驾驶送检规定是怎样的?

一、关于醉酒驾驶送检规定是怎样的?

马上送检。

交通处理工作规范(2005)

第四十七条 交通警察在接触、询问当事人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呼气有酒精气味或者精神恍惚的,其他当事人提出该当事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该当事人带至医疗机构抽血或者提取尿液,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醉酒驾车有什么危害?

1、触觉能力降低

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3、视觉障碍

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4、心理变态

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5、疲劳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认定酒后驾驶全国有统一标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指出,各地交警在查处酒后驾驶中要坚决依法执行该认定标准。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及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

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交通处理工作规范当中有规定,交警部门对于涉嫌醉驾的司机应当马上送检,一般交警部门会将该司机带到当地的医院进行抽血,或者通过对尿液的检验,都可以检验出酒精含量,对检测的结果都会书面告知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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