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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追诉期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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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03 · 9080人看过
导读:《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也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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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孩子本身就要结合自己家庭的实际收入状况的,现在仍然有很多的农村地区存在严重的重男轻女的思想,为了要到所谓的男孩,超生五六胎的这种情况都非常普遍。问题是不要说社会抚养费,这些家庭连基本的抚养孩子都存在巨大的困难。但是拒绝交付社会抚养费的话,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法院追诉的。那么,社会抚养费追诉期是怎么规定的?

一、社会抚养费追诉期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对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也就是你所说的罚款)行为,一直会追究到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全部的款项为止。

二、社会抚养费不交的后果是怎样的?

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但是,由于计生部门的监管能力有限,并不是每个超生的孩子他们都能够知晓。公民只有到户口管理部门给孩子上户口时,才会被发现超生的事实,计生部门就会要求先缴纳社会抚养费后才可以办理。

因此,虽然两者之间没必要联系,但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后果之一可能就是孩子没法上户口。

同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也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关于社会抚养费减免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一直追究到超生的家庭将全部的社会抚养费补交完毕为止。实际上当事人如果拒绝交纳社会抚养费的话,我国法院直接强制执行就可以。如果真的有困难没有办法一次性交全社会抚养费的话,也应该依法申请减免社会抚养费的。最关键的问题是连社会抚养费都交不起,又何至于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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