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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什么是表见代理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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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05 · 12526人看过
导读: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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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当然很多人的步伐也越来越快,时间越来越紧凑,这个时侯就会有人有很多事情无法亲自去代理就会有人委托别人去处理,但是有一种代理是表见代理那么关于什么是表见代理含义是什么呢?这个需要我们了解,所以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来阐述一些关于表见代理的问题。

一、表见代理的意义是什么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并且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由于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如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第三人便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法律赋于其有权代理的效力。因此,其需具备代理的表面要件

(1)行为人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能够出示证明自己接受委托为本人办理某项事务的文件或声称为代理人,这是表见代理的基础要件。行为人可以是没有代理权的人,也可以是超越代理权的人,还可以是代理权已终止的人,但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行为的人,在这几种情况下,行为人其实不是代理人,只能是与被代理人即本人有一定关系的人,行为人在与相对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并没有合法的代理权源,但是他是基于与被代理人的一定关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并造成一定的表象使相对人认定其具有代理权,如果行为人与相对人进行的民事行为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表见代理则无从谈起;

(2)行为人一般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能力,在表见代理中,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各项民事活动,行为人需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具有意思表达能力,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相应的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3)无权代理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无权代理人以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除受代理规范调整外,还要受民事行为规范的调整,必须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标的要合法,标的合法并非指标的有法律依据,而是指标的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应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实施的是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才能够成代理行为,才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这种无权代理才能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二)行为人无代理权,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便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的无代理权是指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否则,如果行为人对实施的行为拥有代理权则构成有权代理,便不会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三)客观上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人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要经过相对人的判断的,而相对人的判断要依客观标准,而非主观的,首先判断相对人的相信,并不按其自己的主观的感受为标准,而是按平常人的感受为标准;二是法律所要求的亦不是相对人的主观感受而是按客观的事实,即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有有代理权的那些客观事实。例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合同书等证明文件来证明自己有代理权;或代理人授权不明,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有代理权,或被代理人在代理行为终止后没有及时通知相对人,或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某种特定的关系,如亲属关系或劳动雇佣关系等,这些事实的具备才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当然对于这些事实或理由相对人负有举证的责任,同时在审判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认定还有以下几种情况须注意:

第一,对于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进行民商事行为的,不应认定为表见代理,但本人对此应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就构成表见代理;

第二,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为民商事行为的,因行为人与代理人行为的不合法性,也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行为的后果应由出借人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四)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善意且无过失是指相对人在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在主观上应是善意的,且没有过失,善意的标准是指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而是根据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的某种关系,可以确定或推定行为人是被代理权的合法代理人,反之,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的代理权有瑕疵而与之进行民商事行为,这在主观上就不具备善意,而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过失的标准就是指相对人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由于疏忽大意而失察未能了解知道,对于相对人恶意、存在过失而与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法律便没有予以保护的必要。因此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即不能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三、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规定在相应的情况下由被代理人承担因表见代理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从而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2、维护代理制度的信誉,促进交易。从实践来看,代理行为主要表现为交易行为,如果使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行为概不负责,或在法律上一概否定无权代理的效力,会使人们视代理为畏途,而不敢或不愿与代理人交易。如果相对人需投入相当大的精力和财力去调查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后,方敢进行交易,方能确保交易安全,则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简便、迅速、高效的要求。在无权代理中,交易如果常常因被代理人单方面的任意而被否认,这不仅会造成社会财富的不必要浪费,而且有违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所倡导的效率原则。而建立表见代理制度则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维护代理制度的信誉及其固有功能,促进社会交易。

3、表见代理制度可以弥补代理制度的功能性缺陷。表见代理产生之前的代理制度仅设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两种形态。

表见代理的设置,使无权代理制度一分为二:

即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而表见代理侧重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自此,被代理人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均得以在代理制度中寻到法律保护,代理制度也趋于完善。

4、表见代理可以衡平交易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了代理制度作用的发挥。

他是没有代理权的,但是有表明有代理权的现象,上面主要是讲了关于表见代理的意义以及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及设立表见代理的意义,所以我们应该好好了解通读一些本篇文章以便于更好的了解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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