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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外出打工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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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15 · 13195人看过
导读:1、在缓刑考验期限缓刑期间可外出打工。2、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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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犯罪被判了数年甚至数十年的罪犯与社会已经脱节,所以即使缓刑出狱之后往往在短期内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生活。坐过牢之后在当地可能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但为了生存下去有些人会有外出打工的想法。那么,缓刑期间外出打工是否可行呢?

一、缓刑期间外出打工是否可行?

判缓刑不可以外出打工的,虽然判缓刑了也属于服刑人员,行动自由是受严格限制的,特殊情况须离开居住地的,七日内须经司法所审批,七日以上须报司法局审批(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同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机构还有“日听音、周见面、旬汇报、月鉴定”的工作要求。

第75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综上所述,公民获得缓刑并被释放之后也仍然处于国家的监管之下,所以其自由也被限制在了户籍所在的管辖范围之内,想要到外地寻找生计就必须在等到缓刑时间结束之后才会被允许,如果违反规定私自走出了限制范围外达到严重情形的甚至会被取消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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