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世纪,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人在学习到基本数理化知识的同时,更从小就明确了法律对于自己的重要性,在工作时,劳工关系的确定就是对于自己利益的保障,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挂靠关系的存在,那么挂靠关系劳动关系的关系是什么?我们来听听小编是怎么说的吧。
一、挂靠关系劳动关系的关系是什么?
挂靠本质来讲是一种资格借用的行为,挂靠劳动关系则是借用用人单位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两者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认证标准?
虽然等法律法规均使用了“劳动关系”这一术语,但是,什么是劳动关系,法律上的界定并不明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所以,过去劳动合同被认为是劳动关系的法定形式,也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但实践中经常有用工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借此来规避其应尽的劳动法义务。为填补这一漏洞,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种符合劳动关系实质要件,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被称之为“从属性”。
“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最大特色。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人格从属性”主要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了用人单位。“经济从属性”表现在劳动者通过劳动换取生活资料,体现出劳动力与劳动报酬的交换关系。“组织从属性”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后解除之前,劳动者始终作为用人单位组织中的一员而存在,受用工单位的指挥与控制。
三、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司法实践中,虽然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挂靠人将营运车辆租赁或者承包给实际驾驶员的情形下,对外出租或者承包收取租金或承包费只是所有权收益的一种体现,并非是对机动车营运享有的利益,承租人或者承包人自主控制、支配机动车,并自主享有营运收益。所以,相对挂靠人雇佣驾驶员营运来说,挂靠人出租或者承包营运车辆的,实际驾驶员无论是相对于挂靠人还是被挂靠人,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都更弱,以至于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形成。双方并没有人身与组织的从属性,所以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所以,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并不具有经济、人身与组织上的从属性,并未构成劳动关系。关于挂靠的性质,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果挂靠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将会列为共同被告。
综上所述,想必挂靠关系劳动关系的关系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大家已经了然于心,我们必须要清楚挂靠关系劳动关系之间是没有合同关系,其本质是借用的这么一次关系,明确这点以后,我们还要了解尽管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劳动关系是不存在的,但在出现损害他人利益时,两者又会同时被起诉,希望小编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