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法律中有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从入职开始就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购买社保,但实际上,有的单位为了不购买社保,就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不交社保,但以补贴的形式每个月适当的返还一些钱给员工。那请问,劳动合同约定不交社保是否可以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社保包括哪些内容
在我国,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按国家规定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社会给予的一定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离休、退休、退职制度属于养老保险范畴。养老保险待遇包括离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以及物价补贴和生活补贴等。
2、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指国家和社会对女职工由于妊娠、分娩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是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假、产假工资、生育补助金和医疗服务等。
3、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指劳动者因工作受伤致残,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待遇、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因工伤残、死亡待遇和康复待遇等。
4、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指劳动者因疾病、伤残或生育等原因需要治疗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5、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指国家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办法,对因某种情形失去工作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一定基本生活需要,并帮助其重新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劳动合同约定不交社保是否可以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无权放弃。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用人单位应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要注意的是,我国的社保仅仅包括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其中并没有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单位不购买住房公积金其实并不算违法行为。但在实践中,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不交社保的话,这也是不行的,依法缴纳社保费用,这其实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义务,而作为义务自然是不能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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