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地的刑事法庭在审判任何的刑事案件的时候都是非常独立的,庭审工作人员不会受到其他来自于各方的压力和干扰,他们必须严格的按照法律依据,检察机和各方对本案意见不代表着人民法院的最终态度。在这里要专门强调一下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因为当事人认罪不排除是通过一些违规的手段造成的。那么,认罪一定会判有罪的依据是什么?
一、认罪一定会判有罪的依据是什么?
一般而言,“认罪了,会怎么判”是指犯罪人出于悔改或者认错的心理而明示或默示承认自己已经做出某种带有犯罪性恶劣行径的行为。它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主观方面,犯罪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内心深处产生真心悔改之意。
二是客观方面,犯罪人对自己的犯罪有供认不讳的客观事实。关于“态度”的含义,《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两种解释:一是指人的举止神情;二是指人对于事情的看法和采用的行动。(p1320)社会心理学中“态度”的定义是:个体对某一特定事物、观念或他人稳固的,由认知、情感和行为倾向三个成分组成的心理倾向。尽管《现代汉语词典》和社会心理学对“态度”的表述和所考察的维度不同,但其实质一致,即“态度”由“认识”(对事物的肯定或否定评价)和“行为”(由认识引起的所预备采取的反应)两个核心要素组成。“认罪态度”属于“态度”范畴,它仅仅是“态度”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因此,我们不妨将“认罪”和“态度”作为逻辑起点,并结合刑事犯罪的特点,对“认罪态度”作出界定。“认罪态度”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出于悔改或者认错的心理而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程度和所采取的行为反应。
二、“认罪态度”定位于酌定量刑情节的弊端
根据通说,所谓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上未明文规定的,而是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刑法学界在论及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时,大多数的学者将其概括为以下七个方面:
(1)犯罪动机;
(2)犯罪手段;
(3)实施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
(4)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5)犯罪侵犯的对象;
(6)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7)犯罪后的态度。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都将“认罪态度”纳入酌定量刑情节中予以考虑,由于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灵活性,引发了司法实践对“认罪态度”的模糊认识,以及“认罪态度”对量刑影响度的严重悬殊等一系列问题。
我国法庭判定当事人有罪不是在于任何口头承认的这种形式的,关键还是要注重证据的,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当事人在庭审的过程当中忽然向工作人员告知自己还有杀人的这种行为,法庭当即就驳回了这个案件要求补充侦查,所以认罪不一定就代表着绝对会被判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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