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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到了检察院会不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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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05 · 51323人看过
导读:检察院在进行案件的审批时,是需要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会向法院进行公诉的,以上三个条件只要不满足其中一个条件检察院就不会向法院进行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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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如果因他人的原因造成我们的身体或者权益的损伤,而与对方私下协商处理意见不合,我们就会选择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这种情况就属于个人诉讼,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因为我们触犯了国家相关法规而被当当地的派出所抓到了,再由派出所移交到检察院进行审批决定是否进行向法院起诉,那就属于公诉,那么寻衅滋事到了检察院会不会不起诉呢,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包括: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

(3)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

查清上述各项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实践中,就具体案件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对于符合上述第(2)种情况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因此,对那些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则没有必要查清,司法实践中那种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实后才提起公诉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因此,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一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又是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数量的证据足够证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

证据确实与充分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证据确实必须以证据充分为条件,如果证据不充分,证据确实也无法达到;反之,如果证据不确实,而证据再充分,也不能证明案件真实。因此,证据确实、充分是提起公诉的一个必要条件。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并非一定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就成为对其提起公诉的又一必要条件。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总结的关于寻衅滋事到了检察院会不会不起诉相关内容,检察院在进行案件的审批时,是需要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会向法院进行公诉的,以上三个条件只要不满足其中一个条件检察院就不会向法院进行起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尽量的不要去触碰法律的底线,这样吃亏的还是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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