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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解除赔偿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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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18 · 5925人看过
导读:《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并不会必然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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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进行劳动的时候是会和劳动单位产生劳动关系的,一般都是只有一种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劳动者同时在两个劳动单位工作,这样就会产生两种劳动关系了。可是如果要对双重劳动关系进行解除时,还用赔偿吗?本文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双重劳动关系解除赔偿的一些相关知识。

一、概念

双重是指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立劳动关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兼职”。我国劳动法法规没有对双重劳动关系作禁止性的规定,但作为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在时间上、精力上必然会影响到本职工作。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对一个不能全心全意为本单位工作,并严重影响到工作任务完成的人员,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并不会必然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注意这里对工作任务造成的影响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轻微影响或者没有影响,用人单位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注意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先向劳动者提出,劳动者拒不改正后方可解除。

二、【风险提示】

实践中如遇到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合同,是以“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还是以“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举证角度考虑,前者的举证难度远高于后者,“严重影响”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不易于举证,实践中用人单位很难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证明“严重影响”。因此,实践中遇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可限期要求劳动者改正,比如,要求劳动者3日内提交其他用人单位出具的已经的书面证据,劳动者拒不提交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方式更易于操作,且举证更容易。

三、【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双重劳动关系解除赔偿的一些相关知识大致就是这样的了。即使是双重劳动关系的解除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劳动者进行双重劳动关系的时候,就是在做兼职,我国法律是允许这种关系存在的。但是,也会有一些情况不适合进行双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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