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所周知,当家长因故丧失行为能力无法继续履行对子女的监护义务时,会选择他人作为监护人继续履行监护权。那么孩子监护人证明在什么部门开?都需要哪些手续?监护人证明的具体办理流程又是什么呢?下面有小编来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
一、监护人证明到哪里开
1、若被监护人未满十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监护人证明应该到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
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如下:
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3、祖父母、外祖父母;
4、成年兄、姐。
补充:若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证明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开具
二、哪些人可以作为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 成年子女;
4、 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三、具体手续
需要带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具体细则
1、《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综上所述,孩子监护人证明在什么部门开?需要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身份证到当地的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与办理。通过小编的整理与解答,相信大家对监护证明的办理流程有了一定的认识和理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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