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解除合同是专门用行政诉讼的这种方式来维权的话,那说明该合同已经是性质非常特殊的行政合同了。其实各级地方政府机关在执行相关的行政管理职权的时候,有可能做得就不是特别的规范,通过某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做法和民众签订的行政合同,如果是无效的话通过法律可以解除。所以可能有些民众比较好奇关于行政诉讼解除合同代理词的内容是什么?
一、关于行政诉讼解除合同代理词的内容是什么?
原告代理词格式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3)前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
2、正文。
(1)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
(2)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3)诉讼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5)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或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
3、尾部。
二、行政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因素
行政合同效力主要包括主体标准、目的标准与行政优益权标准三种。
(1)主体标准、即主体之一是否为行政机关;
(2)目的标准,即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公共利益还是签约主体的个体私利。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完成行政任务,为公共利益;民商事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合同主体的个体利益。
(3)行政优益标准,即从合同主体是否享有行政优益权进行判断。
换言之,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过程中,行政机关是否居于主导地位,行政职权是否在合同履行中直主导作用,行政主体是否享有合同的发起权、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权等。在其权利义务的约定上,是否体现行政管理关系,是否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合同内容体现出不平等的行政管理关系,则为行政合同,反之,则为民商事合同。
实际上代理词这是律师在向法院传达的一种辩护的意见,在代理词当中有要求解除行政合同的前因后果,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关于行政诉讼解除合同代理词当中的内容都是一样的,小编也只是能帮助大家来了解一下整个代理词的制作要点和组成部分而已,没有要求解除行政合同的具体原因,代理词也没办法给大家具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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