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中有很多公证的行为,夫妻共同个人财产的公正,继承权的公证等等。那么关于办理代位继承公证的内容规定是怎么样的?代为继承公证是当事人申请的,有关单位办理的,依法能够确认当事人是否有遗产继承权的一个证明的活动。
一、办理代位继承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的证明活动。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若干个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当事人应递交公证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尸体火化证明书、或有关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人,当事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死亡判决书。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书、银行存款单、股票号码与数额等。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提交遗嘱原件。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以及本人与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重点审査: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死因,以及所留遗产的范围、种类和数量。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遗嘱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变更或撤销的情况,以便确认其效力。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或者遗嘱中被指定的继承人。当事人是否属于代位继承人或者转继承人。当事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遗漏了合法继承人,避免因为疏忽而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甚至引起纠纷。
二、代为继承权处理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律制度。在代位继承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如孙子女代替已故的父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继承法第二章为法定继承,第三章为遗嘱继承,而第十一条就是属法定继承篇幅之内,毫无疑问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代位继承必须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就是子女必须先于父母死亡。
2、有代位继承权的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并且不受辈份的限制,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有代位继承的权利,而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和长辈直系血亲都没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3、代位继承人不管是一个人还是几个人,他们一般只能继承他们的父亲或是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丧失继承权的,他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只有完全具备以上四个条件,代位继承才能发生。代位继承还有别于转继承:转继承就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其所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代位继承是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前,即继承开始之前;转继承则是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后,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
第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中继承人的所有合法继承人都有继承权。
第三,代位继承人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遗产的分配;转继承则是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对他的遗产进行分割。
第四,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即适用于法定继承,又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办理代位继承公证的内容规定是怎么样的?代为继承公证是一个当事人申请的活动,主要是因为继承权的争议问题,代为继承权的主要继承人先与被继承的人死亡,所以在继承权问题上存在很多的争议,所以很多当事人会选择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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