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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两个孩子抚养费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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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5 · 2467人看过
导读: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的各项法规也在不断的健全,在婚姻法中就规定了如果双方已经离婚,不仅要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分配,另一方还要按照规定支付足额的抚养费,那么深圳的抚养费的规定标准是什么呢?一般情况下,会按照每月收入的20%来收取的,下面详细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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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的各项法规也在不断的健全,在婚姻法中就规定了如果双方已经离婚,不仅要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分配,另一方还要按照规定支付足额的抚养费,那么深圳的抚养费的规定标准是什么呢?一般情况下,会按照每月收入的20%来收取的,下面详细介绍一下。

一、年深圳市抚养费的规定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二、子女抚养费的减免情况

1、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在近几年中,社会中选择离婚的夫妻也是日益增多,那么在离婚后也一定会涉及到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费等问题,因为每个城市的经济水平有所不同,所以判定的标准也是不相同的,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后,一定要通过协商的手段进行解决,这样才能够减少对双方家庭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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