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交通事故护理费按责任吗?
发生交通事故护理费,一般先由强险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剩下的部分,按责任比例由当事人分担。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定赔偿责任。
二、赔付的具体的标准
(一)先由强险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有责任限额是110000元、无责任限额是11000元)内赔付。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剩下的部分,按责任比例由当事人分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护理费属于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费用中的赔偿项目,其赔偿限额分别是十一万和一万一千元。当死亡伤残费用的赔偿达到限额时,剩余的部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交强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的保险,各位车主都应该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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