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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孩子的第二监护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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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28 · 7216人看过
导读:法律上孩子的第二监护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孩子的父母均是监护人,没有第1、第二之分,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将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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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孩子的第二监护人是谁?

法律上孩子的第二监护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父母均是监护人,没有第一、第二之分。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三、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四、没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综上,孩子的第二监护人是在孩子父母均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经相关部门同意由亲属或朋友监护而来的。第二监护人在同意监护孩子后要履行相应的监护义务,保障孩子的各项基本权利比如受教育权,如果第二监护人不履行相关义务将没有监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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