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离婚的夫妻因为各种原因,会在离婚协议书中增加一条让某一方放弃探视孩子的条款,虽然有的父母是自愿放弃,有的是被逼才同意的,那么在法律上,这条放弃孩子的探视权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让夫妻的某一方放弃孩子的探视权的条款,原则上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是在一定期间内存在法律效力。
(一)
正常的情况下,夫妻自愿选择离婚,因为婚前的一些事情导致双方在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书中添加了让某一方放弃孩子探视权的条款在法律是不被承认的。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拥有孩子的探视权,而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室友协助对方探视孩子的义务的,所以这种霸王条款在法律上并不被承认。
(二)
特殊情况下,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父母的其中一方在一段时间内不能探视孩子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但是只要这些导致探视被禁止的情况一旦消失或者解决,则应立即恢复其对孩子的探视权,另外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
离婚后探视抚养孩子是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探视的时间和方式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决定,要是协商解决不了有关探视权的问题,那就申请当地的法院进行判决。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还有要求双方履行抚养的义务,法律上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法律不承认的情况剥夺对方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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