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罪需要掌握的证据有哪些?
组织领导传销罪需要掌握的证据有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本罪在客观方面;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关于加入资格;关于“层级”;关于手段与结果这八个方面。
第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第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第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 年6 月18 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第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第五,关于加入资格。传销对加入的人员是设置条件的。一是缴纳费用。比如广西等地的所谓资本运作,是根本没有任何产品,只要缴纳一定数量的费用就可以参与他们的所谓资本运作。二是购买产品或服务。传销人员取得传销资格就必须购买他们的产品或所谓的服务。如果设置加入条件,或缴纳费用,或购买产品或服务,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第六,关于计酬依据。传销是以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如果不依据销售产品而依据发展人员多少为依据进行计酬,这也可能涉嫌传销。这个法律规定很重要。如果按照《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定义,直销企业即使是销售产品,只要发现有多层次销售,就是涉嫌传销。而刑法只把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进行计酬或返利作为传销,这就给执法人员有了更清晰的法律依据。简单地说,传销是销“人头”,如果通过销“人头”计算报酬,这就是涉嫌传销。
第七,关于“层级”。刑法中所说的传销按层级计酬的“层级”,是一种金字塔式的“层级”。金字塔式的“层级”,里面充满了引诱、胁迫与欺诈,这就是政府要严厉打击的传销。
第八,关于手段与结果。传销则是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传销,它造成的后果只能是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如广西永乾、北京亿霖等的传销,已经严重干扰了国家的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所以受到了严厉打击。
综述,公安机关在对一个传销罪犯判刑时要掌握很多方面,尤其是罪犯是主体要件还是客体要件。一般来说主体要件罪犯是明知道犯法还主动诱拐他人加入,一经证实刑法很重;客体要件则是被动无知的状态,根据情节轻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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