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单位证明在哪里开具?
监护人单位证明一般由监护人证明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开具。《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监护人,监护人证明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开具。
二、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员: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可以担任。
三、监护人设定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对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③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对精神病人设立的监护人。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来看,精神病人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相同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
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②其他近亲属;
③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④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单位证明一般是由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开具的。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生活中的重要角色,其身份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开具相应的证明以备不时之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可以担任监护人角色的人不是固定的,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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