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醉驾碰瓷挣钱犯法吗
靠醉驾碰瓷挣钱是属于一种违法的行为,按照法律上的相关条例,可以将其简单的定性为欺诈罪。
由于“碰瓷”的特点,其目的行为可能触犯不同的罪名,司法实践中,主要集中在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和抢劫罪三个罪名的争议上。上述三罪在主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主要区别体现在客观方面获取财物的方式不同:
敲诈勒索罪是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具有行为人获取财物的“胁迫性”与被害人交付财物的“非自愿性”两个显著特征;诈骗罪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具有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欺骗性”与被害人处分财物的“错误性”两个显著特征;而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则具有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暴力性”与被害人失去财物的“被迫性”两个显著特征。
因此,在“碰瓷”案件中,应当根据行为人获取财物方式,结合具体案情,准确认定“碰瓷”行为的性质。
第一种情形(敲诈勒索型)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造成事故系被害人过错所致的假象,继而以此为要挟,迫使被害人赔偿。表面上看,行为人具有欺骗的成分;但从实质上分析,所谓的“骗局”只不过是行为人为其顺利实施勒索钱财行为所制造的由头,行为整体上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要挟、强迫特征,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实践中,要挟、强迫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以不赔偿就扣留车辆相要挟,有的抓住被害人车辆手续不全、正规处理程序烦琐、害怕耽误时间等心理,但不管具体方式如何,要准确把握行为要挟、胁迫的本质特征。
第二种情形(诈骗型)
如果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隐瞒事故真相,使被害人基于事故产生原因的错误认识而给付“赔偿”,行为人的行为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第三种情形(根据主要取财手段认定)
在有的“碰瓷”案件中,被害人是完全被胁迫交付钱财,还是既有被欺骗又有被胁迫的因素而交付钱财,有时不容易区分。尤其是在系列“碰瓷”案件中,行为人在有些犯罪过程中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了钱财,而在有些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识破骗局而使用了要挟的手段。对类似案件,应从系列行为的整体特征考察,根据行为人主要取财手段的特征,以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论处,而不宜进行数罪并罚。
第四种情形(抢劫型)
如果行为人驾车碰撞他人车辆后,又以暴力或实施暴力相威胁而索取钱财的,构成抢劫罪。
第五种情形(故意毁坏财物等类型)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碰瓷”行为不足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碰瓷”后,由于主客观原因,也没有进一步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抢劫行为,那么,对于只撞毁车辆,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致人伤亡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既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符合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
很明显根据常识都能够知道靠醉驾碰瓷挣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虽然有很多碰瓷的行为很难被定义犯罪,但是如果涉及到金钱的欺诈或者敲诈勒索的话,那么就可以按照相应的法律条例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碰瓷定性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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